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乾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瓊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即
- 反訴被告
-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發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