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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元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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