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旭彤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被 上訴人 東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19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