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告
吳宜倫
訴訟代理人
廖偉富
訴訟代理人
廖英傑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哲
被告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玉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肆、本院之判斷,第八點據上論結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65號損害損償事件,依原告請求被告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連友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損害,所為部分勝訴判決,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詳載准予「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回復原狀之工程性損害修復費用107 萬3061元、系爭建物扶正施工費用334 萬2097元,及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減損金額144 萬7989元,合計586 萬31 47 元,及自106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之理由,上揭如主文所示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三項,及據上論結之法條依據等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