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宜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富
- 訴訟代理人
- 廖英傑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被告
-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英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戰玉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謝享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命被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判決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91萬201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91萬20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萬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