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 法定代理人林朝發
- 原告張素瑛即山億工程行
- 被告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67號原 告 張素瑛即山億工程行 被 告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7月21日準備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國立東華大學採購發包之人文學院二期暨藝術學院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由訴外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豪公司)及被告共同承攬,該工程之工地主任曾請原告進場支援施作。嗣因九豪公司倒閉,被告為使工程繼續進行,而於103年7月3日與原告簽立後續承接協 議書,請原告進場施作。同年9月間改由訴外人建隆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建隆公司)與被告共同承攬系爭工程,當時九豪公司尚積欠原告30萬元之工程款,被告為請原告進場施作,願先給付原告該工程款,原告進場後,9月份之工程款20 餘萬元被告亦有給付,惟被告嗣因財務問題終止計價付款,積欠原告同年10月、11月份之工程款共計192萬元,原告因 而停工不再進場施作。後於104年4月間,建隆公司因工程告急,將遭業主罰逾期違約款,故請求原告等小包再進場施作,此後之工程款均由建隆公司支付,惟建隆公司已表明103 年間之工程款應由被告給付。前開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爰依承攬工程款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原由九豪公司與被告共同承攬,因九豪公司倒閉,被告為避免違約,乃與建隆公司合作,共同繼受系爭工程,並由建隆公司代表全體投標廠商,負責與業主聯繫、請領工程款。原告稱其於103年10、11月間已施作之完 項計價192萬元,並未實際舉證說明,又被告與建隆公司共 同繼受系爭工程時,曾約明所有工程均由被告主導,施工費用由被告先行代墊支付與下包及廠商,嗣因被告資金周轉不靈,被告遂與建隆公司協議由建隆公司代償代付承攬系爭工程所生之債務,再由建隆公司自被告所能領取之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並簽立同意清償切結書給建隆公司,則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務應由建隆公司承受,再者,原告請款及開立發票之對象皆為建隆公司,而非被告,可見原告知悉前述被告與建隆公司之關係,是原告縱有工程款存在,亦應向建隆公司請求,而非被告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工程之共同承攬廠商,於103年7月3日 與原告簽立後續承接協議書,請原告進場施作,惟被告僅給付原告於同年9月份之工程款,原告於同年10、11月份施作 之工項共計192萬元,迄今尚未給付,爰依承攬工程款債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而被告固不爭執其與原告簽立後續承接協議書一節,惟辯以原告主張之工程款共計192萬元未經舉證,且該款項應由建隆公司給付等語如前 ,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就系爭工程於103年10、11月 施作之數額若干?㈡、被告抗辯本件工程款應由建隆公司給付,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就系爭工程其於103年10、11月間施作工項價值共 計192萬元乙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聯合請款會議資料 、工程估驗請款單4份為憑(見司促卷第10頁、本院卷第26 -29頁),被告固仍辯以該項數額僅為預估,原告是否有施 作未能確定云云,惟查: ⒈證人即系爭工程之品管工程師李國輝到庭證稱:系爭工程由建隆公司、被告聯合承攬,建隆公司是接手其他公司,在建隆公司接手前,原告已為系爭工程之小包商,負責泥作部分。因建隆公司接手時,需向業主做一些準備工作,施工會先暫停,伊於103年8月初到職,工作內容係在工地現場確認工程進度項目,負責聯繫小包商,原告在同年9月份重新進場 施作,由伊每天追蹤工項進度,每月請款日時,由伊會同小包丈量完成數量,雙方確認數目後,再由伊寫請款單往上送給工地主任,附表編號3所示之請款單由伊確認後填寫簽名 、附表編號1所示之請款單由訴外人施勵強所填寫簽名、附 表編號5、6所示之請款單由訴外人廖慶湧所填寫簽名,該3 張請款單內容伊知道施作之位置,如為工項會確認數量,如為點工會確認工人數量、日期,至附表編號2、4均屬小額請款,詳細內容伊不清楚,但應為點工之工資。原告重新進場約莫2、3個月後,因未能如期請領工程款即開始停工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33-35頁)。 ⒉證人即系爭工程之現場監工廖慶湧到庭證稱:系爭工程由建隆公司及被告聯合承攬,原告負責內部粉刷、貼磁磚。工地現場由伊負責核對工項,須現場丈量、核對數量,由伊手寫簽名確認,公司會再彙整請款單。附表編號5、6所示之請款單是由伊簽名確認,附表編號1、3所示之請款單施工內容在人文大樓,並非伊所簽名確認,惟確認施作工項之流程、方式與伊相同。在伊離職前有小包到工地請求給付工程款,協調會議伊沒有參與,建隆公司與被告均有出席與小包開會等語(見本院卷第42-44頁)。 ⒊核上開證人所述,如附表所示編號1、3、5、6之施作工項、金額分別已由現場主辦之施勵強、李國輝、廖慶湧確認,被告仍否認原告已有施作該等工項之事實,顯不足採;至附表編號2、4請款金額為17,010元、16,400元,原告雖未能提出相應之請款單據,惟衡以原告所稱廠商聯合請款會議資料係在103年11月後,因被告未能給付工程款,而與小包商開協 調會,廠商聯合請款會議資料係由建隆公司內部會計製作,在原告出席協調會時所交付乙節,亦未經被告所否認,可見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原告應均確實曾為請款,否則建隆公司如無相關資料可查,豈可能逕將該等款項列入,又附表編號2、4之請款金額因均為小額請款,應為點工之工資,點工會以確認工人數量、日期之方式估驗等語,復經證人李國輝證述如前,基上,堪認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工程於103年10、11 月施作之數額共計有192萬元(附表總額共計為1,922,652元),應屬可信。 ㈡、被告辯以其因資金周轉不靈,遂與建隆公司協議由建隆公司代償代付承攬系爭工程所生之債務,再由建隆公司自被告所能領取之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並簽立同意清償切結書給建隆公司,已為原告所悉,是原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應由建隆公司承受,原告不得向其請求等語,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⒈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01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 之承擔,乃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契約,如債務人之債務並無移轉,而僅就其給付或履行方法有所約定,尚不得謂為債務之承擔(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被告所辯上情,提出同意清償切結書為憑,而該紙切結書之內容為:「被告因已無資力償付被告及林朝發為承攬施作系爭工程前所產生之各項積欠工資、材料款、被告及林朝發所開立而未兌現之各票據款及後續工程施作之各工資及材料款與費用(下稱本工程各費用),為利被告水電工程之續行,特委任建隆公司管理、執行該工程之續行施作並先行代償代付被告及林朝發所積欠之前揭本工程各費用。為保證該債務之清償,被告無條件同意建隆公司得逕由被告可請領款項中扣除所有代償及代付本工程各費用絕無異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茲切結。」,並致建隆公司,由被告於104年4月8日簽立切結,建隆公司則有訴外人黃瑞昌之簽名,並另載 「代」一字(見本院卷第18頁);又原告為證明其對被告之債權存在,所提出之同意切結書內容亦載:「被告因已無資力償付被告為承攬施作系爭工程,被告前所積欠原告之工程款合計192萬元整,為利被告水電工程之續行,特委請建隆 公司先行代為墊付被告所積欠之前揭工程款。為保證該債務之清償,被告無條件同意建隆公司得逕由被告可請領款項中扣除所有代償及代付之前揭積欠費用,以償還給建隆公司絕無異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茲切結。」,並致建隆公司,由被告於同年月24日簽立切結,見證人為黃瑞昌(見司促卷第5頁);而黃瑞昌為建隆公司委任管理系爭工程工地 之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固堪認定建隆公司應有與被告為如上開2紙切結書所載之約定,惟觀 其內容,係被告委由建隆公司就前已發生之工程款(含本件原告之工程款)「代償代付」,並同意建隆公司得自被告得請領之款項中扣除,僅足見建隆公司有允以其逕向原告給付工程款之方式,以免除其對被告之債務之意思,即建隆公司與被告間固對給付原告債權之履行方式有縮短給付之約定,然實難以此逕推論建隆公司亦有全責承擔被告工程款債務之意,是以,縱原告同意上情,惟揆諸前開條文及說明,亦不致發生免責債務承擔之效果,準此,被告辯以本件工程款應由建隆公司給付,即難憑信。 ⒊又被告所聲請通知到庭之證人賴文平固於本院證稱:被告於103年11月間又要向伊借錢,因被告前已借1千多萬,故伊要去現場了解情形。原告在工務所提出之請款單伊不清楚金額是否正確,原告是交給工地主任,工地主任再拿給伊看,伊不只看原告之部分,另有其他小包工程款,伊去瞭解被告有多少資金缺口。被告與小包間之關係伊不清楚,伊問被告為何有資金缺口,被告稱因為業主撥款慢,錢撥下來就被建隆公司扣住了,伊認為錢既然是建隆公司扣住,原告是否應該去告建隆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46頁),惟證人賴文 平既已證稱被告係因積欠原告等小包之工程款而向其借錢,且本件被告亦不否認係基於103年7月3日之「後續承接協議 書」請原告進場施作,則原告完成約定工作後,給付報酬之義務自應由契約當事人即被告負責,被告以負責向業主請款之共同承攬廠商建隆公司故意不發給被告工程款為由拒絕給付原告,本無所憑,是證人賴文平所述原告應向建隆公司請求云云,亦純屬其個人意見,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又稱原告請款開立之發票之買受人為建隆公司,故不應由被告負責云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開立發票如前,本係為被告嗣再向建隆公司請款所需,自不因此即變更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被告執此為辯,亦不足採。 ㈢、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對被告192萬元之承攬工程款債權存在,業已舉證如前,堪 以採信,是原告依承攬工程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有據。又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該支付命令係於106年4月12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司促卷第17頁),被告遲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開192萬元之債權,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 ,即自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工程款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 萬元,及自10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臻 附表:廠商聯合請款會議資料(見司促卷第10頁) ┌──┬─────┬──────┬───────┬────────────┐ │編號│工料或品項│應付未付金額│說明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1 │泥作工程 │15,593元 │人文(10月份)│請款單如本院卷第26頁所示│ ├──┼─────┼──────┼───────┼────────────┤ │2 │泥作工程 │17,010元 │人文(11月份)│ │ ├──┼─────┼──────┼───────┼────────────┤ │3 │泥作工程 │468,544元 │藝術(11月份)│請款單如本院卷第27頁所示│ ├──┼─────┼──────┼───────┼────────────┤ │4 │泥作工程 │16,400元 │藝術(11月份)│ │ ├──┼─────┼──────┼───────┼────────────┤ │5 │泥作工程 │1,025,409元 │藝術(11月份)│請款單如本院卷第28頁所示│ ├──┼─────┼──────┼───────┼────────────┤ │6 │泥作工程 │379,696元 │藝術(11月份)│請款單如本院卷第29頁所示│ ├──┴─────┼──────┼───────┼────────────┤ │ 共計 │1,922,652元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