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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5號

上訴人
籃清泉即邑達企業行
被上訴人
李慧怡即怡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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