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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如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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