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如寓有限公司、陳家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