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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法定代理人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7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才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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