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楊裴、黃瓊儀
- 原告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潤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裴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董叔崢 被 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 告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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