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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原告
立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裴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叔崢
被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告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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