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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 上訴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 訴 人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一)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台幣(下同)461,870元及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應為1,29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二) 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10元。綜上,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主文第2項判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上訴人既均提起上訴,應由 上訴人共同補繳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扣除該部分後,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單獨上訴部分應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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