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 上訴人
-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儀
- 上訴人
-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一)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台幣(下同)461,870元及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
000元部分,則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應為1,29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二)
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黃宣燁
即金豪潔工程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10元。綜上,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主文第2項判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上訴人既均提起上訴,應由
上訴人共同補繳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扣除該部分後,
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單獨上訴部分應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
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