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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訴人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一)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台幣(下同)461,870元及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

000元部分,則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應為1,29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二)

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黃宣燁

即金豪潔工程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10元。綜上,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主文第2項判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上訴人既均提起上訴,應由

上訴人共同補繳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扣除該部分後,

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單獨上訴部分應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

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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