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 訴 人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一)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給付 新台幣(下同)461,870元及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應為1,29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二) 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部分,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則上訴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710元。綜上,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主文第2項判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833,000元部分,上訴人既均提起上訴,應由 上訴人共同補繳該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扣除該部分後,上訴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單獨上訴部分應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