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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游文科熊祥雲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 當事人
    CALVERT LIMITE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0號抗 告 人 CALVERT LIMITED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上列抗告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合議庭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 狀,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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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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