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朵拉之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龍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宏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俊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其中就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將本件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主文刊載報紙等部分,係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第一審
判決命上訴人不得自行或委請他人重製、改作及散布相同或近似
如附圖1或附圖2所示之圖樣,並應將已重製附圖1或附圖2所示圖
樣之容器、包裝、招牌、廣告、標示、筆、名片、菜單、網頁、
網頁圖片、網頁照片等予以銷燬或撤除,與賠償損害20萬元部分
,均係本於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有相依附存在之關係
,且均屬財產權訴訟,核定此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2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6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