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 原 告
-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兆麟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被 告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 Lines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被 告
-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上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楊思莉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經訴外人鴻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鴻勝公司)委託承運貨物,原告再委由被告負責實際運送,然被告於運送途中未盡必要之注意業務,致該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滅失。經該貨物之保險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貨主即鴻勝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權及受讓鴻勝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以原告有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情,於另案中向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因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非貨物所有權人,其損害之可能,係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在未確定其負擔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則原告是否對明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由,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