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瑞彬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藝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代理人
謝文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瑞彬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林瑞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5,481,600元之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及其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財產增減變動表、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清償協議書、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及南山人壽保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帳戶明細、資源回收收入明細、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轉帳代繳水費憑證、群健有線電視繳款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收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心智發展-慢性病連續處方、聲請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為證,復據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在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民事庭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6年8月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