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瑞彬
- 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林藝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王炎明
- 代理人
- 謝文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瑞彬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林瑞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5,481,600元之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及其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財產增減變動表、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清償協議書、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及南山人壽保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帳戶明細、資源回收收入明細、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轉帳代繳水費憑證、群健有線電視繳款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收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心智發展-慢性病連續處方、聲請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車執照為證,復據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在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民事庭法 官 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