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132號聲 請 人 簡驪縈即簡琳蒼即簡逸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g2; 附表: ┌───────────────────────────┐ │壹、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或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 │ │ 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貳、以下事項,應補正或說明: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民國101年7月10日│ │ 至106年7月9日)有無擔任振申工程有限公司、福德商行之 │ │ 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及商號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 │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參、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 │ 下列事項(已提出者則無庸重複提出):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至106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至106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肆、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 │ 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伍、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 │ 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 │ 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 │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陸、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柒、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未有租金│ │ 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已提出者則無庸重│ │ 複提出)。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玖、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 │ 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 │ 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拾、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拾壹、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