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王洺和即王致翔即詹致翔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 │ 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應補正: │ │ 翔 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 │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 │ │ 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 │ 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 │ 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 │ │ 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 │ 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 │ 不必重複提出)。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八)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 │ 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 │ 明。 │ ├───────────────────────────┤ │(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5年 │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一)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二)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 │ 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 │ 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 │ 明(如回執等)。 │ ├───────────────────────────┤ │(十三)聲請人配偶劉佳儒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十四)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 │ 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 │ 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