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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

聲請人
王洺和即王致翔即詹致翔
即債務人
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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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
│      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應補正:                                        │
│      翔  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
│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 │
│      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
│      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
│      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 │
│      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
│      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
│      不必重複提出)。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八)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
│      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
│      明。                                            │
├───────────────────────────┤
│(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5年 │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一)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二)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
│        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
│        權人清冊),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
│        明(如回執等)。                              │
├───────────────────────────┤
│(十三)聲請人配偶劉佳儒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十四)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
│        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
│        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十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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