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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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