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訴訟代理人 傅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