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陳宗賢、黃杰、林筱涵
- 當事人劉甫欽、林明樹、林國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劉甫欽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明樹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國義 郭惠珠 林連富 林枝添 訴訟代理人 林圳源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明和 林俊男 陳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洲杉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秀霞 林添財 郭曉曄 郭崇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陳美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立昌 林俊義 廖林麗玉 張陳玉花 趙秀琴 林瑞枝 黃志敬 黃志掌 劉芝綺 劉宗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禎娟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阿堂 林慶其 林慶煌 林淑華 李水發 李翠紅 李宗緯 李欣怡 李欣姿 李湘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泉 被上訴人即 李翠霞 ○○○○○ 弄0號 李翠妹 李翠員 林美玉 林森進 林進男 林玉雲 林金龍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南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紀玉綢 林朝清 林美蔭 林修平 林敬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值瑛即林春美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杰呈 林巧妮 林琬軒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郭嘉哲(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郭林秀花(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晉(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郭銘晟(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郭博堯(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碧雲(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裡(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林連松(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林澤福(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綠山 被上訴人即 郭坤榮(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郭坤元(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瑞坤(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月桃(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正輝(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紅玲(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幸媚(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郭淑怡(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展(即林也肯之承受訴訟人) 林逸明(即林也肯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人 法定代理人 趙信賓 受告知訴訟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 應有部分之現共有人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晉發 附件: ┌──┬────┬────────────┬─────┐│編號│原共有人│應有部分 │現共有人 ││ │ ├─────┬──────┤ ││ │ │原共有人 │現共有人 │ │├──┼────┼─────┼──────┼─────┤│7 │郭 溪 │2477/51200│2477/256000 │郭坤榮 ││ │ │ ├──────┼─────┤│ │ │ │2477/256000 │郭坤元 ││ │ │ ├──────┼─────┤│ │ │ │2477/256000 │郭瑞坤 ││ │ │ ├──────┼─────┤│ │ │ │2477/256000 │郭月桃 ││ │ │ ├──────┼─────┤│ │ │ │2477/1024000│郭正輝 ││ │ │ ├──────┼─────┤│ │ │ │2477/1024000│郭紅玲 ││ │ │ ├──────┼─────┤│ │ │ │2477/1024000│郭幸媚 ││ │ │ ├──────┼─────┤│ │ │ │2477/1024000│郭淑怡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