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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宗賢黃杰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甫欽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明樹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國義
即上訴人
郭惠珠
即上訴人
林連富
即上訴人
林枝添
訴訟代理人
林圳源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明和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洲杉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曉曄
訴訟代理人
郭崇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陳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立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林麗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陳玉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秀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芝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禎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阿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水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翠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湘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泉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李翠霞
法定代理人
李翠妹
法定代理人
李翠員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法定代理人
林森進
法定代理人
林進男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南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紀玉綢
訴訟代理人
林朝清
訴訟代理人
林美蔭
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敬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值瑛即林春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杰呈
法定代理人
林巧妮
法定代理人
林琬軒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郭嘉哲(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林秀花(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嘉晉(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銘晟(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博堯(即郭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裡(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連松(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澤福(即林國當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綠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郭坤榮(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坤元(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瑞坤(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月桃(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正輝(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紅玲(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幸媚(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淑怡(即郭溪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展(即林也肯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逸明(即林也肯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信賓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       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 應有部分之現共有人欄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件:
┌──┬────┬────────────┬─────┐
│編號│原共有人│應有部分                │現共有人  │
│    │        ├─────┬──────┤          │
│    │        │原共有人  │現共有人    │          │
├──┼────┼─────┼──────┼─────┤
│7   │郭  溪  │2477/51200│2477/256000 │郭坤榮    │
│    │        │          ├──────┼─────┤
│    │        │          │2477/256000 │郭坤元    │
│    │        │          ├──────┼─────┤
│    │        │          │2477/256000 │郭瑞坤    │
│    │        │          ├──────┼─────┤
│    │        │          │2477/256000 │郭月桃    │
│    │        │          ├──────┼─────┤
│    │        │          │2477/1024000│郭正輝    │
│    │        │          ├──────┼─────┤
│    │        │          │2477/1024000│郭紅玲    │
│    │        │          ├──────┼─────┤
│    │        │          │2477/1024000│郭幸媚    │
│    │        │          ├──────┼─────┤
│    │        │          │2477/1024000│郭淑怡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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