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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訴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上訴人
卓長胤
上訴人
蘇芳玉
被上訴人
簡黃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6年3月28日所為第1審簡易判決(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依序給付上訴人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卓長胤、蘇芳玉新臺幣(下同)10萬2646元、7300元、5萬86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8546元(102646元+7300元+58600元=168546元),應徵收第2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2審裁判費2160元,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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