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軒
- 上訴人
- 卓長胤
- 上訴人
- 蘇芳玉
- 被上訴人
- 簡黃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6年3月28日所為第1審簡易判決(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依序給付上訴人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卓長胤、蘇芳玉新臺幣(下同)10萬2646元、7300元、5萬86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8546元(102646元+7300元+58600元=168546元),應徵收第2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2審裁判費2160元,不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