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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2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長宜黃建都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20號

上訴人
吳翠玲
被上訴人
謝成侯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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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淑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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