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派工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