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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給付派工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林筱涵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上訴人
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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