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楊賴滿 湯文駿 湯文忠 楊杏對 游儀潔 湯國盛 相 對 人 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34 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原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450 元,繳交裁判費為14,860元;嗣以民事追加暨更正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78500元(原告湯國盛部分),並繳交裁判費1,880 元;再於106 年5 月24日以民事要點整理狀㈡將請求金額變更為1,657,040 元,並繳交裁判費2,870 元。但就原告湯文駿、湯文忠、楊杏對、湯國盛部分,請求僅擴張86,090元,此部分裁判費僅需繳交918 元,然原告卻溢繳交1,952 元(2,870 元-918元=1,952 元),為此,請求退回裁判費1,952 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39 萬2450元及遲延利息(原告楊賴滿100 萬元、原告湯文駿183,850 元、原告湯文忠159,500 元、原告楊杏對4,100 元、原告游儀潔45,000元;見本院105 年度中司勞調字第27號卷第1 頁反面),原告並繳交裁判費共計14,680元;另於106 年1 月6 日以民事追加暨更正狀,追加原告湯國盛對被告之請求金額為178,500 元,並繳交此部分之裁判費1,880 元(見本院卷第116 頁正、反面);再於106 年5 月24日以民事要點爭點狀㈡將上開請求金額變更為1,660,640 元(原告楊賴滿100 萬元、原告湯文駿186,250 元、原告湯文忠192,250 元、原告楊杏對17,790元、原告游儀潔47,250元、湯國盛213,500 元;另再追加被告各給付原告湯文駿、湯文忠、湯國盛各1,200 元,共3,600 元;見本院卷第207 頁正、反面),並繳交裁判費2,870 元。基此,原告最後請求金額為1,660,640 元與前二次請求金額相差89,690元【計算式:1,660,640 元-1,392,450元-178,500元=89,690元】,是就此部分應繳交裁判費應為1,000 元,確實有逾繳交1,870 元【2,870 元-1,000=1,870 元】;然原告除上開請求外,尚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予原告湯文駿、湯文忠、楊杏對及湯國盛,此部分自原告起訴時起迄至本件訴訟審結止,均未繳交此部分之裁判費,且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本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之物訴訟標的價額,待原告陳報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故本件原告雖有溢繳1,870 元裁判費,然尚須補繳交此未核定部分之裁判費。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所溢繳之裁判費1,952 元,於法不合,應不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 (A )物品及數量 │ (B )物品及數量 │ (C )物品及數量 │ ├──┼──────────┼──────────┼──────────┤ │ 1 │2尺 ×4尺銅排箱2只 │25型桌上車床1台 │三點內孔測量器20-100│ │ │ │ │分厘1套7支 │ ├──┼──────────┼──────────┼──────────┤ │ 2 │2尺×3尺銅排箱2只 │15頓沖床1台(已結帳1│10.5測量器1支 │ │ │ │萬元) │ │ ├──┼──────────┼──────────┼──────────┤ │ 3 │1尺×1尺普通型4只 │油壓專門鉆床1台2式 │內孔附表20-40=2支 │ ├──┼──────────┼──────────┼──────────┤ │ 4 │120平方銅線50米3條 │鉚釘機1台 │車床收推車紅色1式2台│ ├──┼──────────┼──────────┼──────────┤ │ 5 │負壓風扇4台 │4分鉆床5台 │車床生爪全部 │ ├──┼──────────┼──────────┼──────────┤ │ 6 │電扇10台(現存為準)│3分鉆床1台 │車床專用刀具全部(現│ │ │ │ │存為準) │ ├──┼──────────┼──────────┼──────────┤ │ 7 │長方形工作台2台 │6分電子攻牙機1台 │外分厘卡數支(現存為│ │ │ │ │準) │ ├──┼──────────┼──────────┼──────────┤ │ 8 │四方形工作台1台 │4分離合器式1台 │辦公桌3台 │ ├──┼──────────┼──────────┼──────────┤ │ 9 │高度規輿工作台1台 │2分離合器式1台 │長方形1台 │ ├──┼──────────┼──────────┼──────────┤ │ 10 │倉儲鐵架箱數台(以現│1英吋砂輪機1台 │椅子全部(現存為準)│ │ │存為準) │ │ │ ├──┼──────────┼──────────┼──────────┤ │ 11 │手推車3台 │6分砂輪機2台 │瓦斯切斷組1式 │ ├──┼──────────┼──────────┼──────────┤ │ 12 │油壓手推車1台 │刀具研磨機1台 │朋友所有物品 │ ├──┼──────────┼──────────┼──────────┤ │ 13 │油壓手推高機1台 │切斷砂輪1台 │黃興良油壓拉床1台 │ ├──┼──────────┼──────────┼──────────┤ │ 14 │2 井油壓專用鐵床1台 │電焊機1台 │黃水福專用型攻牙機1 │ │ │ │ │台 │ ├──┼──────────┼──────────┼──────────┤ │ 15 │O 型油壓專用鐵床1台 │油壓夾頭8英吋1台 │6分鉆床2台 │ ├──┼──────────┼──────────┼──────────┤ │ 16 │32型桌上車床1台 │油壓夾頭6英吋1 台 │刀具磨床1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