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順利
- 被告
-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篤育
- 被告
- 翔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0,940 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