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詠華
- 原告
- 馮愛真
- 原告
- 朱家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 被告
-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玉
- 被告
-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成森
- 被告
- 何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馮愛真120萬元,原告朱家緯120萬元,及均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Cosmopolitan』柯夢波丹國際中文版雜誌、『喬沛詩』網頁及『FG商品評鑑』網頁1個月,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刊登道歉啟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