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詠華
原告
馮愛真
原告
朱家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被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告
何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馮愛真120萬元,原告朱家緯120萬元,及均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Cosmopolitan』柯夢波丹國際中文版雜誌、『喬沛詩』網頁及『FG商品評鑑』網頁1個月,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刊登道歉啟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