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0號
- 原告
- 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泉
- 被告
- 鄭阿和
李惠真
陳亮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鄭阿和、李惠真、陳亮儒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債權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次序5)、1000萬元(次序6)、1184萬7648元(次序7),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017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案卷查明屬實。如依原告主張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之金額(即被告鄭阿和、李惠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不得列入分配,而僅就本金債權受償,及被告陳亮儒超過900 萬元之債權部分不得列入分配),其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依序變更為900萬元、600萬元、900萬元,分別減少600萬元、400萬元、284萬764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84萬7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