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金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志松
- 原告
-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