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良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騰便當社即吳永騰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