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993,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