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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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