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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告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原告
禾香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被告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凡宇
被告
林忠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林忠瀛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1,3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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