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丞桂
- 原告
- 禾香生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丞桂
- 被告
-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凡宇
- 被告
- 林忠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林忠瀛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1,3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