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原 告 禾香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被 告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凡宇 被 告 林忠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林忠瀛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1,32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