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劉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福麟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按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該調解不成立,有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8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