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劉秀月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福麟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按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該調解不成立,有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8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