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