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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王麗華

  • 原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潤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被   告 潤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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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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