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黃盟訓、王麗華
- 原告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潤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被 告 潤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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