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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謝坤宏米高汽車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謝坤宏 被   告 米高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義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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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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