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謝坤宏 被 告 米高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義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