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成田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發展研究院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