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1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