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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
被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告
陳娜慧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分配表之次序15,關於原告之債權受償種類應更正為「

優先」,且受償次序應更正為「第7順位」,受償金額應更正為

「新台幣(下同)2,877萬4,620元」,即增加受分配金額為1,28

4萬1,028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4萬1

,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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