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 原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胡天賜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被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漢宗
- 被告
-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從德
- 被告
-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陳克和
- 被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
- 被告
-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鳳
- 被告
- 陳娜慧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分配表之次序15,關於原告之債權受償種類應更正為「
優先」,且受償次序應更正為「第7順位」,受償金額應更正為
「新台幣(下同)2,877萬4,620元」,即增加受分配金額為1,28
4萬1,028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4萬1
,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