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64,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