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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

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告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昞華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巫國想
被告
蘊荷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被告
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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