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萬7,2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