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
- 原告
- 陳筱郁
- 原告
- 陳泱儒
- 原告
- 王志立
- 原告
- 林倖微
- 原告
- 汪俊明
- 原告
- 汪至璿
- 原告
- 汪迎靜
- 原告
- 劉玉英
- 原告
- 汪德宣
- 原告
- 汪德泓
- 原告
- 胡家台
- 原告
- 汪鎵真
- 原告
- 胡佩渘
- 原告
- 胡慧君
- 原告
- 陳易珽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遠鵬
- 被告
-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合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7,52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