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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告
陳筱郁
原告
陳泱儒
原告
王志立
原告
林倖微
原告
汪俊明
原告
汪至璿
原告
汪迎靜
原告
劉玉英
原告
汪德宣
原告
汪德泓
原告
胡家台
原告
汪鎵真
原告
胡佩渘
原告
胡慧君
原告
陳易珽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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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合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7,52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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