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克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原告主張於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原告主張其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0,43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1,840 元(計算式:30,432元×12月×10年=3, 651,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6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