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
- 原告
- 何瑞照
- 原告
- 何建良
- 原告
- 何森祺
- 原告
- 何正義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敏卿
- 被告
- 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陳碧霜(董事)
何江月招(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將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拆屋還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將之與土地併予計算,故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僅以土地之價值為核定,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僅以土地之價值為核定之標準,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合計336.3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及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並未提出上開系爭土地返還之客觀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所權狀,以及本院自內政部地政司網頁調閱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資料,系爭土地面積依序為91.79平方公尺、91.63平方公尺、91.8平方公尺、61.1平方公尺,於民國106年度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39,000元、39,000元、28,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74,930元【計算式:(39,000×91.79)+(39,000×91. 63)+(39,000×91.8)+(28,500×61.1)=12,474,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土地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