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大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2,176,137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