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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貞、郭琇真、上下游文化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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