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貞、郭琇真、上下游文化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