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
- 原告
- 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鑛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萬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