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承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清 被 告 廖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