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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梁國清

  • 原告
    承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麗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承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清 被   告 廖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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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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