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宏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9,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