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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告
玄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叡
原告
李竑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27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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